遗失补证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遗失补证

审批类型

遗失补证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服务对象

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施行)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发生变更的材料;(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的:权利人为个人的持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权利人为单位的,单位代理人持身份证、委托书、遗失报告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档,领取档案证明材料;

权利人或单位代理人持档案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遗失声明申请;

不动产登记中心将遗失声明刊发在不动产登记门户网(刊发期15个工作日);

四、刊发期满后提交下列资料办理遗失补证手续:(除说明外,其它均须提供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除委托书外,其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刊登遗失声明的凭证;(声明满15个工作日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

5、办理有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

6、涉及独用面积的土地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2份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7、房屋平面图2份。

五、如声明后,权利人在声明期满前找回已声明作废的权属证书的,需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已声明作废的权属证书原件及撤销声明的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后撤销已刊发的声明。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窗口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6613678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登记费:住房40元/件;非住房275元/件

    2、工本费:1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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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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