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的:权利人为个人的持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权利人为单位的,单位代理人持身份证、委托书、遗失报告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档,领取档案证明材料;
二、权利人或单位代理人持档案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遗失声明申请;
三、不动产登记中心将遗失声明刊发在不动产登记门户网(刊发期15个工作日);
四、刊发期满后提交下列资料办理遗失补证手续:(除说明外,其它均须提供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除委托书外,其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刊登遗失声明的凭证;(声明满15个工作日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
5、办理有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
6、涉及独用面积的土地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2份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7、房屋平面图2份。
五、如声明后,权利人在声明期满前找回已声明作废的权属证书的,需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已声明作废的权属证书原件及撤销声明的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后撤销已刊发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