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审批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服务对象

 

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日公布, 2016117日予以修改,20179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日公布, 2016117日予以修改,20179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2010821日公布)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62项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属于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

4.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办理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审批的具体条件如下:

①属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②民办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前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清算财务,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③民办学校提出合并、分立、变更申请,经民办学校或办学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2.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名称

根据《关于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桂人社函〔2016650号)要求,“二、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学校名称不再冠以“广西”前缀。”

办理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4、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柳堡路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办理时限

 

3个月

联系电话

 

0772-7215257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服务窗口提出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

业务科室审核(19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实地核查、评估(30个工作日)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5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证书,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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