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       

事项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局

服务对象

从事食用菌菌种(母种、原种)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设定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2014年农业部令第3号、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办理条件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办理材料

详见附件1

办理地点

拉堡镇柳堡路198号(商贸街9#10#11#栋二楼)农业局窗口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21922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附件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网站地图  RSS订阅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手机版 
主办单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管理维护:柳州市柳江区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柳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桂ICP备10200750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102000001号  标识码:450221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