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       

事项名称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局

服务对象

从事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六条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办理条件

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疫:

1、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2、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3、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1、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植物检疫证书;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办理材料

详见附件1

办理地点

拉堡镇柳堡路198号(商贸街9#10#11#栋二楼)农业局窗口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0236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附件1: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2: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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