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跨地级市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跨县(市、区)的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蚕种保护设施设备。
(三)具有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范围跨地级市的应具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业技术推广工作3年以上;经营范围跨县(市、区)的应具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业技术推广工作3年以上;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应具备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1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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