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开发伴生放射性矿及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满5年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

服务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16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办理条件

(一)申报材料齐全。

(二)符合审批权限的规定。

(三)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清洁生产标准等要求。

(五)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七)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

(八)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九)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十)需要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其所在地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满足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发生时污染控制要求。

办理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文字版一式5份、电子版一份、公示材料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字版一式5份、电子版一份、公示材料一份);

2、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3、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4、规划部门意见或场地使用性质证明材料(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5、扩建、技改项目应提供扩建、技改前的项目审批、验收文件(复印件一份)。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商贸街商贸苑9-11栋2楼(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包括发生重大变化的重大项目重新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满5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项目重新审核: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

承诺办结时限:

(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包括发生重大变化的重大项目重新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0个工作日。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满5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项目重新审核: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2-7223983

投诉电话:0772-7264428

办理流程

附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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