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齐全。
(二)符合审批权限的规定。
(三)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清洁生产标准等要求。
(五)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七)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
(八)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九)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十)需要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其所在地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满足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发生时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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