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发布)第二条第一款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一、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公布)第四条第四款 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5〕30号,2015年6月10日发布)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于更新改造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19号,2014年12月24日发布)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更新改造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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