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两项补贴”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       

事项名称

残疾人“两项补贴”

审批类型

行政给付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综合股

服务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柳江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柳江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特困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号)

办理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柳江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柳江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办理材料

申请人户口本、二代身份证(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即可)、二代残疾人证及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中路6  柳江区民政局综合股

办理时限

自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0772--7222956

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或申请人监护人等其他委托人持申请人户口本、二代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及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申请受理。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初审不合格,工作人员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等;初审合格,工作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交区级残疾组织审核。

(三)申请审核。区级残联组织收到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是否持有残疾人第二代证,以及残疾人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信息。对申请材料属实的,区级残联组织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对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区级残联组织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审定。区级民政部门收到残联组织转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区级民政部门应纳入补贴对象范围,自申请人递交申请的当月起发放补贴;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区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附件1 申请审批流程图;

附件2 2017年困难残疾人审批表样板;

附件3 2017年重度残疾人审批表样板;

附件4 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银行存折(银行卡)使用说明书;

附件5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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