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或申请人监护人等其他委托人持申请人户口本、二代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及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申请受理。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初审不合格,工作人员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等;初审合格,工作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交区级残疾组织审核。
(三)申请审核。区级残联组织收到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是否持有残疾人第二代证,以及残疾人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信息。对申请材料属实的,区级残联组织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对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区级残联组织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审定。区级民政部门收到残联组织转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区级民政部门应纳入补贴对象范围,自申请人递交申请的当月起发放补贴;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区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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