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第一款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附件3第6项.委托下放部分民政厅管理权限给设区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实施。自治区民政厅明确部分委托下放自治区民政厅管理权限至设区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权限为:1.自治区民政厅负责退役士官易地安置审批;2.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官易地安置初审和退役义务兵易地地安置审批;3.县级民政部门负责退役义务兵易地安置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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