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核转报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       

事项名称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核转报

审批类型

行政审批

办理机构

柳江区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服务对象

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设定依据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第一款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附件3第6项.委托下放部分民政厅管理权限给设区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实施。自治区民政厅明确部分委托下放自治区民政厅管理权限至设区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权限为:1.自治区民政厅负责退役士官易地安置审批;2.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官易地安置初审和退役义务兵易地地安置审批;3.县级民政部门负责退役义务兵易地安置初审。

办理条件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第一款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附件3第6项.委托下放部分民政厅管理权限给设区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实施。自治区民政厅明确部分委托下放自治区民政厅管理权限至设区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权限为:1.自治区民政厅负责退役士官易地安置审批;2.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官易地安置初审和退役义务兵易地地安置审批;3.县级民政部门负责退役义务兵易地安置初审。

办理材料

详见附件2-3

办理地点

柳江区民政局:柳江区拉堡镇柳中路6号

办理时限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

0772-7260977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附件1: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核转报流程图

附件2:个人申请书(样式)

附件3:退役士兵易地安置事项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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