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伤残军人集中供养
审批类型
行政审批
办理机构
柳江区民政局优抚股
服务对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设定依据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办理条件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办理材料
详见伤残军人集中供养申请材料
办理地点
柳江区民政局:柳江区拉堡镇柳中路6号优抚股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60977
办理流程
详见伤残军人集中供养办事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伤残军人集中供养行政审批l办事流程 - 副本.doc
伤残军人集中供养行政审批申请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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