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或分立的申请书;2、市级外资审批机关初审文件;3、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协议;4、各公司关于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5、各公司合同、章程;6、各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7、各公司的验资报告[桂政发〔2016〕10号取消该项材料。];8、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9、各公司上一年的审计报告;10、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11、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12、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及简历;13、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审批机关的,或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必须报送原审批机关或拟设立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签署的意见; 14、拟合并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5、拟合并企业在相关市场的表现情况;16、合并或分立登报公告和通知的证明;17、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债权人是否有异议的说明。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8、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