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的申请材料是: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申请书;
2.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营业证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营许可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专用车辆的配置清单、产权证明,如属租用的,则同时提供租用协议书;机动车辆(含扫地车、洒水车、各式密闭垃圾运输车)还需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固定的办公、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地(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7.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营报告或记录。
(二)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的申请材料是: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申请书;
2.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营业证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营许可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并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专用车辆(含扫地车、冲洒水车、各式密闭垃圾运输车)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配置清单、产权证明,如属租用的,则同时提供租用协议书;
6.固定的办公、设备、车辆停放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7.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营报告或记录。
(三)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的申请材料是: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申请书;
2.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营业证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并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垃圾处理场专用车辆(含扫地车、冲洒水车、推土机、压实机、各式密闭垃圾运输车等)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配置清单、产权证明,如属租用的,则同时提供租用协议书;
5.生活垃圾处理场(厂)选址的规划许可文件及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6.管理、技术专业人员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明、工作经历及基本情况说明书;
7.提供垃圾处理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8.处理设施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书(含工程验收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9.处理设施的详细介绍(包括所处的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周围环境情况、地质情况、采用的处理工艺、处理能力、使用年限、设备能力及清单、人员配备情况等);
10.提供沼气检测仪器以及其它环境监测设备仪器清单(含名称、编号、型号、检验时间等)及购置发票复印件、检验合格证,提供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的平面位置示意图,提供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合格证;11.提供废水、废气和废渣可行性处理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及监测报告或记录及环保部门对“三废”处理的验收合格报告,如果是采用填埋工艺,还需同时提供垃圾填埋分区方案、填埋计划等; 12.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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