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申请)审批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       

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申请)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办理条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

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办理材料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桂食药监办〔2015〕7号)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桂食药监办〔2015〕7号)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办理地点

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具体地址及电话详见附件2)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7215095(或各乡镇所办公电话)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流程图

2、《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3、各乡镇所地址及联系电话。

 网站地图  RSS订阅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手机版 
主办单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管理维护:柳州市柳江区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柳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桂ICP备10200750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102000001号  标识码:450221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