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水利局
服务对象
柳江区行政辖区内申请蓄滞洪区建设避洪水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1.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和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198号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7223997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批复-出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见附件2、3 申请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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