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层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 2017-10-13       字体:       

事项名称

二层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

审批类型

便民服务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服务对象

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及经济困难公民

设定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办理条件

一、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1、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2、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二、符合法律援助的管辖原则。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代为申请,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监护资格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或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近亲属身份证明; 

3、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或经济困难证件、证明材料;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5、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代为转交的,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函》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书》,并书面告知其所掌握的申请人经济状况等情况。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104号

办理时限

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联系电话

0772—7214116

办理流程

法律援助咨询→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事项有关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并提出意见

1、同意受理→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指派承办人办理援助事项

   2、不同意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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