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服务对象

 

申请在广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日公布, 2016117日予以修改,20179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20161223日公布)附件1D11002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其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1.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开办经费10万元以上;

3.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申办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应配备有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学校名称冠以“广西”前缀条件:

1.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学校名称不再冠以“广西”前缀。

2.连续3年每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人员500人以上;

3.学校所设培训职业(工种)中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创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并与学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教师3人以上。

办理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2、经过筹设批准的,提供筹设批准书;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4、筹设情况报告;5、可行性论证报告;6、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10、开设专业所用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柳堡路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办理时限

3个月

联系电话

0772-7212643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服务窗口提出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

业务科室审核(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19个工作日;2.申请学校名称冠以“广西”前缀6个工作日组织专人实地核查、评估(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5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证书,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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