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       

事项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气象局 

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3.【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办理条件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十、十三条的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十七、二十条的规定,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4.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办理材料

详见附件1-2、1-3、1-4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南路75号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3517521628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办事流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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