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       

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审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综合股

服务对象

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中国公民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10号)

【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规范】《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办理条件

1、被收养人符合下列标准: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丧失父母的孤儿;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符合下列标准:

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符合下列标准: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5)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6)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7)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以下条件限制:(①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③无子女;④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⑤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⑥年满30周岁⑦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办理材料

1收养人需提交材料:

(根据民发[2013]83号第一条第一款“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证明;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常规体检和肝功能检查证明;

(5)收养人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

(6)由弃婴(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及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证明需填写办案民警姓名、警号);

(7)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亲自到场签字并按手印。)

(8)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在登记前向社会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才可办理。(公告时间以报纸为准,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9)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各交一寸照片2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合影2;

2、送养人需提交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根据民发[2013]83号第一条第一款“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提示:《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中路6  柳江区民政局综合股

办理时限

自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0772-72183730772-7222956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审查并作出处理:(一)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办理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附件1 收养登记流程图;

附件2收养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3 收养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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