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       

事项名称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审批类型

行政给付

办理机构

柳江区民政局综合股

服务对象

具有柳江区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

设定依据

【规章】《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203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孤儿生活费发放的通知》(桂民发〔2011〕125号)精神,我区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符合条件的孤儿每月可发放基本生活费。

办理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父母双方死亡的未满18周岁的柳江区户籍居民;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柳江区户籍居民;

3.父母双方均被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柳江区户籍居民;

4.已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符合前述3个条件之一的柳江区户籍居民。

办理材料

(1)孤儿免冠2寸相片4张;

    (2)孤儿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孤儿在校学习情况证明;

    (4)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6)孤儿父母被法院宣判失踪或死亡,应提供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7)孤儿保障金开户银行账户复印件;

    (8)柳江区散居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中路6号柳江区民政局综合股

办理时限

自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0772-7222956

办理流程

孤儿及其监护人持孤儿4张免冠2寸相片,孤儿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孤儿在校学习情况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判孤儿父母失踪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孤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开户帐户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镇民政办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柳江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及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一式三份)→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镇人民政府审核→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发给《孤儿福利证》→通过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把孤儿基本生活费打入孤儿个人账户(当月审批次月发放)。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申请办理流程图

2.柳江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空白)

3.柳江区散居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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