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林业局
服务对象
除森林高火险区内的工作人员和常住人口外,申请在森林高火险期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办理条件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提出的活动行为和生活用火方式有安全防范方案且扑救措施可行;
2、取得森林、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同意。
3、无生产用火行为(生产用火许可,按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另行办理)。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2.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商贸街9#10#11#楼2楼。(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2416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申请表空表详见附件 3.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申请表(空白)
2.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4.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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