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服务对象

柳江区内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依法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5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自199471日起施行,2016117日修改)第十九条 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1987122日发布,自198771日起施行,2016117日修改)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办理条件

根据《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文件,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2. 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3. 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4. 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未能够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5. 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6. 具备其它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办理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1份,加盖加工贸易审批专用章

3、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原件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原件1份,加盖海关公章

5、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原件1份,加盖加工贸易审批专用章

6、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原件1份,加盖加工贸易审批专用章

7、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原件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单位委托书(介绍信)原件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9、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地点

柳江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2号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22756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申请表、进口料件内销清单(空白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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