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终止审批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的审批许可证核发

——民办学校终止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

服务对象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申请终止的民办学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办理材料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申请书(原件1式2份);

(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三)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五)对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清偿和处置情况报告。

(六)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柳堡路318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二教育局窗口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25319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附件1民办学校终止审批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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