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变更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1.举办者提出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报告。
2.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申请表。
3.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4.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决议上有全部董事的签名。
5.新法定代表人的有关材料及证明文件:①身份证及复印件;②户口、房产证及复印件,办学场地租约合同复印件;③新法人代表人事关系单位出具其是否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④简历;⑤学历(不限制)
6.办学许可证正件和副件。
(二)变更校长(园长)
1.变更校长(园长)书面报告。
2.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申请表。
3.新校长(园长)简历。
4.新校长(园长)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校长岗位培训证)。
(三)变更校名
1.变更校名的书面报告。
2.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申请表。
3.办学许可证正件和副件。
(四)变更校址(仅限于校址不变,门牌号有变化的)
1.变更校址的书面报告(含新校详细地址、校舍面积)。
2.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申请表。
3.新校址平面图,未建成校舍、场地的提供校园规划图。
4.学校场地权属证明,自有土地要提交土地证和房产证,租赁场地要提交租赁意向书或草签租赁协议。
5.办学许可证正件和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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