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载运化学物品及危险物品通行许可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机动车载运化学物品及危险物品通行许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江大队

服务对象

柳江区行政区域内申请通过公路载运剧毒化学品的个人、单位。

 

设定依据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办理条件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05]14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申请机动车载运剧毒化学品通行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明文件和驾驶人、押运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真实有效。

2、托运人提交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符合法定样式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规定;运输进出口剧毒化学品的,还应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出口证明。

3、驾驶人、押运人的相关证明文件与本人一致。

4、运输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真实有效;驾驶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未满十二分或无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

5、申请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质量不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二)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运车辆无私自加装的罐体、小车大罐等非法改装行为。

2、承运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符合法定期限。

3、承运车辆安装了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规定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规定的安全标示牌。

4、承运车辆配备了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器材。

5、轮胎花纹深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9.1.1项的要求: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1.6MM。

办理材料

根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运输出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出口登记证。

(二)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三)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四)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98号

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本区域内)

2、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本区域内)

联系电话

0772-7217121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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