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审批类型

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服务对象

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施行)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发生变更的材料;(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一、提交材料(除说明外,均须提供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除委托书外,其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注销不动产权属相关文件;(收原件)

5、办理有抵押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6、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6613678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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