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4份;
2、立项批准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前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的证明材料;
4、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的“一书两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燃气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9、企业工商登记预核准文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10、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提供与气源供应企业签定的供气时间不少于1年的供气合同;
1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2、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主要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13、本企业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内容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
14、从业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证明;
15、企业燃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清单(或与法定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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