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我县提高提高五保供养标准
发布时间: 2016-12-23 21:41       字体:        来源: 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充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同时,为了撤县设区后与柳州市区五保供养标准保持同一水平,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我县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由255元/人·月提高到350元/人·月,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由480元/人·月提高到500元/人·月,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截止到11月30日,我县共有五保供养对象1580人,其中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133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1447人。按现行标准计算,年需五保生活供养金509.78万元;按新标准计算,每年需集中供养资金为76.8万元,分散供养资金为598.5万元,两项资金共计675.3万元。执行的新供养标准比现行供养标准每年须增加资金165.52万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县本级财政共同承担。(县民政局 李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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