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区民政局相关政策解读及办事流程
发布时间: 2017-11-07 10:30       字体:        来源: 柳江区民政局

  一、  救灾救助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对象及范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268元的农村困难家庭。 

  保障标准:实行分类施保,获得低保救助的家庭每人每月享受:A类为无生产自救能力家庭,每月补助189-150元; B类为缺乏劳动力,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每月补助120-90元;C类因其他原因造成短期内家庭生活困难,每月补助80-50元。 

  办理程序: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公示及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审批:区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低保家庭授权委托书; 

  3.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从事农副生产获得的收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领取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件或失业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5.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有失业人员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近期(半年)证明或病历; 

  6.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 

  7.离异家庭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证件,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8.属于计生优待家庭的要提供相关材料,如独生子女家庭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女结扎户的提供结扎证等; 

  9.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时应当声明愿意接受管理部门对其家庭的入户调查。 

  (咨询电话:7210290 

    

  (二)农村五保供养补贴 

  供养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补助标准:分散供养对象每人每月255元,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月480元。分散供养对象的救助金通过农村合作银行打入个人账户。 

  办理程序: 

  1.申请: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民主评议: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4.审批: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五保家庭授权委托书; 

  3.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计生证明; 

  5.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 

  (咨询电话:7210290 

    

  (三)城乡医疗救助 

  救助范围:因重病住院治疗费用大,经过参合参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依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 

  救助对象: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户);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统称城乡低保对象);3.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为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救助标准: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为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 

  3.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 

  4.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办理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及出院小结;区级以上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同时递交大病保险商业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报销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 

  需提交的材料: 

  1.住院医疗救助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五保家庭授权委托书; 

  3.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及出院小结; 

  5.区级以上(含区级,下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同时递交大病保险商业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报销凭证。 

  6.属于重度残疾人的,要提交区级以上相关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不享受重度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待遇。 

  7.属于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的,还应按照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8.年未满12个月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要递交以下证明材料: 

  (1)母亲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母亲或家庭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母亲户籍地或居住地区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咨询电话:7210290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认定对象: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在2268元-3677元之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50元-767元以之间的,可认定为我区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 

  救助项目:便于教育、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我区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实施困难救助。 

  办理程序: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家庭收入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受申请人委托,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核定家庭收入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入户调查及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情况,实行一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将入户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及申请人有关材料报区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初审,核定符合规定救助条件的,向区民政局发出核定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函,同时将有关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4.审批:受区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的委托,区民政局核对中心根据需要将申请人有关信息分别送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核对,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报区民政局审批。 

  5.区民政局将认定审批表及核对证明材料送区教育部门按政策给予救助。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柳江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3.柳江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从事农副生产获得的收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领取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件或失业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有失业人员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近期(半年)证明或病历; 

  7.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 

  8.离异家庭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证件,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9.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时应当声明愿意接受管理部门对其家庭的入户调查。(咨询电话:7210290 

  (五)因灾倒房重建补助资金 

  救助对象:农村居民住房因灾全部倒塌,或因灾严重受损,居民住房已没有使用价值,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散居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需要政府救助的对象。 

  救助标准: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办理程序: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村民代表评议、张榜公示7天以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再次张榜公布拟建房对象对象名单,接受群众监督(7天以上),确定因灾倒房重建对象。 

  (咨询电话:7210290 

    

  (六)民政救灾款物发放 

  救助范围: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口粮、饮用水、衣被等方面的生活救助。 

  救助对象:主要集中在重灾区及无自救灾能力的重灾户。 

  救助标准: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款物制定相应的分配方案,按照困难程度实施分类救助。 

  办理程序:1.冬春灾民生活救助:个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村民代表评议、张榜公示7天以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备案。2.应急救灾物资发放:根据发生自然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民政部门发放救灾款物,发放的救灾款物需完善相关签领手续,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咨询电话:7210290 

  二、优抚安置 

  (一)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领 

  补助对象: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补助范围:户籍在我区(含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和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补助标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办理程序:1.个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退伍军人登记表、退伍鉴定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书面申请到乡(镇)民政办填表2.村(居)委会核实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3.乡(镇)复核申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区民政局优抚安置股。4.区民政局优抚安置股会审认定,对经会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生活补助。 

  (咨询电话:7212216 

    

  (二)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申领 

  补助对象:2011111日起退出现役,由我区负责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退役士官。 

  补助标准:执行区民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31号)文件精神规定的标准,城乡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每服一年4500元的标准计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除按以上标准发放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的第一年算起,按照每服一年1000元的标准计发。 

  办理程序:退役士兵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农村合作银行帐号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区民政局优抚安置股办理。 

  (咨询电话:7212216 

    

  三、区划地名 

  (一)建筑物名称备案程序 

  1.办理流程 :名称预核: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限居住用地或含居住用地性质)在申请立项前,业主应先填写《柳江区建筑物拟用名称核准表》,到区地名办公室进行名称预核,按照预核批准的名称进行立项、规划定点和报建。 

  申请 :新规划用地项目(只限居民小区(商住楼))经规划定点后,业主单位向区地名办公室申请建筑物名称备案。 

  备案:区地名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手续完备、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2.申请建筑物名称备案所需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 

  报告内容和要求: 

  标题:关于ⅩⅩⅩⅩ地名备案的申请。主送:区地名办公室。内容:建筑物所处位置(路、街、巷等);占地面积;楼房栋数或大厦、商住楼层数;建筑面积;绿地面积;拟用名称及含义(即准备用什么名称?名称包含什么意思?);项目辖区派出所名称;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盖章:申请报告需法人代表签字认可并盖申报单位公章。 

  2)柳江区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3)柳江区建筑物拟用名称核准表(复印件)。 

  4)建筑物概况表。 

  5)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总平面图必须经区住建局等部门核准,复印件尽可能缩小一些。 

  6)规划红线图(复印件)。 

  (咨询电话:7217736 

    

  (二)柳江区道路命名程序 

  1.命名程序 

  1)拟用名称核准。柳江区新建道路立项前,需填写《柳江区道路拟用名称核准表》,到区地名办进行道路拟用名称核准。 

  2)申报和命名。道路建成后,由道路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申报、审批后命名。 

  2.申请命名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 

  1)道路命名请示 

  2)区发改局关于道路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复印件) 

  3)道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单(复印件) 

  4)道路命名表 

  5)道路命名图 

  6)柳江区道路拟用名称核准表(复印件) 

  (咨询电话:7217736 

    

  四、基层政权 

  (一)办理离任村(居)委干部养老补贴所需材料及程序 

  1.到镇党委基层办填“柳江区建国后离任村干部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登记表”一式三份,然后拿到村(居)委公示7天没有异议后,盖村(居)委公章,再盖镇党委公章,最后到民政办填“柳江区离任村(居)委干部享受养老生活补贴呈报表”一式三份同时上交。 

  2.上交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帐号复印件各一份。 

  3.民政局审批后,审批表一份和银行帐号报乡镇财政所,一份由民政办留存。 

  (咨询电话:7217736 

  (二) 村、社区干部办理人身综合保险理赔手续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所在村(居)委会证明。证明内容:被保险人姓名、出险时间、地点、原因、伤病及医疗情况,加盖公章后到民政局盖章登记; 

  2.就诊治疗医院的疾病病历、各种检查结果报告单及医疗发票等原件材料; 

  3.被保险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领取保险金给付时,须携带领款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工作证、驾驶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5.财产保险公司地址: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386号(火电公司对面),联系电话:7264218 

    

  五、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 

  (一)婚姻登记 

  办理婚姻登记须知 

  1.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管理部门更正; 

  2.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先到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3.柳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1)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2)每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等业务,每周五下午对外不办公,我婚登处每周五下午进行婚姻登记档案整理等业务工作。 

  3)办公地点:柳江区拉堡镇农贸南二街83 

  4)办公(咨询)电话:0772-7215158 

    

  结婚登记须知 

  1.结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结婚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双方完全自愿;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双方中一方户口在本区。 

  2.结婚应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 

  2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红底照片(60 mm×40mm);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书。 

  3.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受理; 

  5)申请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6)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申请人颁发结婚证。 

  (咨询电话:7215158 

    

  离婚登记须知 

  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离婚登记条件及所需材料: 

  1.离婚登记受理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2.离婚登记所需材料:(1)当事人各提交2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红底照片(35mm×45mm);(2)当事人必须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用A4纸打印)、户口薄上本人的“婚姻状况”一栏必须为“已婚”。 

  (咨询电话:7215158 

    

  补领婚姻证件的条件及所需的材料 

  1.补领婚姻证件具备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然维持该状况;(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登记声明书》。2.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所需材料:(1)提供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加盖保管档案单位公章);(2)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及近期半身免冠红底照片(补领结婚证的是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大23(60mm×40mm)、离婚证的是近期半身免冠红底22(35mm×45mm))。 

  (咨询电话:7215158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知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或《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下同);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咨询电话:7215158 

  出具婚姻记录证明须知 

  婚姻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时查阅起始时间为婚姻登记机关保存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起始之日。当事人离婚、丧偶后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查阅起始时间为当事人离婚、丧偶之日。查阅截至时间为婚姻登记机关出证前一日。当事人户口发生过迁移的,由原户口所在地、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户口迁出、迁入时间出具证明;现户口所在地与原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信息已联网的,可由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 

  申请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查阅信息不符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出具证明。 

  (咨询电话:7215158 

  (二)孤儿救助 

  救助范围:柳江区户籍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孤儿。 

  救助对象:(一)失去父母(父母被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二)父母均被宣告失踪,且有人民法院出具证明的未成年人。 

  救助标准:孤儿每人每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600元。 

  办理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填写《柳江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并提供4张孤儿免冠2寸相片,孤儿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孤儿在校学习情况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判孤儿父母失踪的判决书复印件,孤儿保障金开户银行帐户复印件,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上述申请材料除孤儿相片提供4张外,其余提供的材料均为一式三份)→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发给《儿童福利证》→通过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把孤儿基本生活费打入孤儿个人账户(当月审批次月发放)。 

  (咨询电话:7218373 

    

  (三)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助 

  补助对象:柳江区户籍的年满九十周岁以上(含90周岁)老年人。 

  补助标准: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100周岁以下(不含10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高龄补贴5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长寿补助金200元。 

  办理程序:申请人书面申请,填写《高龄补助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存折复印件(一式三份)→村(居)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把高龄补贴(长寿补助金)打入老人个人账户(当月审批当月发放)。 

  (咨询电话:7218373 

    

  (四)老年人优待证核发 

  核发对象:柳江区户籍的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 

  申请材料:申请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申请人将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至区老龄办区老龄办负责向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提供《老年人优待证》申报信息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负责制作并将制作好的《老年人优待证》邮寄至区老龄办(制作经费及邮寄费均由柳江区民政局负责支付)区老龄办负责免费向申办人发放《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其中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 

  (咨询电话:7218373 

    

  (五)社会组织登记成立 

  筹备对象:中国公民及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柳江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请材料:(一)筹备申请(书面申请书以及成立登记表);(二)执业许可证或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办公地址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社团需填《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五)章程草案(章程、章程核准表)(六) 从业人员花名册、会员名册 

  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上交上述相关材料至区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区级民政部门受理审批→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咨询电话:7218373 

    

  (六)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救助范围: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因自身无力解决住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1.主动申请救助,身上无明显伤痕救助者;2.露宿街头且患病危重病者;3.外地流入的精神病患者;4.流浪儿童;5.遗弃婴;6.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者;7.路倒无名尸;8.其他符合救助标准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原则:一是必须遵循自愿救助的原则。流浪乞讨人员是否接受救助应尊重本人意愿。二是必须遵循依法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依法界定救助对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无偿提供生活、医疗、返乡等救助服务,保障受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尤其要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人员等特殊群体给予妥善救助。三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政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推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四是必须遵循临时性救助原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属于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救助管理对救助对象实施的救助,主要是解决其临时的生活困难,并使其返回家庭或所在单位等。五是坚持救管并重,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救助保护与教育管理、综合治理齐抓,注重加强对有害乞讨行为的治理力度。 

  处置程序:广大群众或有关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由“110”报警平台通知辖区派出所及时出警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患者、弃婴等救助对象的,应派专人或民政办工作人员到达现场针对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实行分类处置,公安、民政、财政、卫生、交通、市容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互相配合实施救助 

  1.对主动救助且身体健康,能提供身份证明,说明求助原因者,经核实可采用两种处置办法:①求助者在柳江区区城范围内但户籍为周边区区的,告知、引导其前往柳江区民政局受助,可承付返乡交通费自行返乡。②对路途遥远、外省外地的求助者,告知、引导其前往柳江区民政局受助,可承付交通费自行到柳州市救助站受助。 

  2.对无法查明身份的露宿街头且患疾病者,由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会同辖区派出所到达现场做好救助工作,同时由辖区派出所出具出警证明送往柳江区人民医院(柳江区人民医院系柳江区流浪乞讨人员定点救治医院)或就近医院进行救治。病愈后,乡镇民政工作人会同辖区派出所凭接警当日出警证明、医院出院证明送往柳州市救助站;柳江区人民医院或其他收治医院凭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证明、疾病证明书、住院发票等到柳江区民政局结算救治费用流浪乞讨人员接受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无效死亡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并通知乡(镇)民政办和属地公安派出所(流浪乞讨人员发现地),属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拍照、勘验、登记、备案,然后由乡(镇)民政办协同属地公安派出所通知柳江区殡管所进行处理 

  3.对外地流入无法查明身份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由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会同辖区派出所到达现场做好救助工作,同时由辖区派出所调查认定,填写《柳州市公安局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并凭柳江区民政局出具的《同意支付收治流浪乞讨精神病人住院费用的证明》送往柳州市社会福利医院(柳州市社会福利医院系柳州市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定点救治医院)医治(对流浪乞讨精神病人中涉及生命安全的危重病人,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会同辖区派出所到达现场实施救助时,应先由辖区派出所出具出警证明送柳江区人民医院或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后再由辖区派出所填写《柳州市公安局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并凭柳江区民政局出具的《同意支付收治流浪乞讨精神病人住院费用的证明》送往柳州市社会福利医院医治柳江区人民医院或其他收治医院凭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证明、疾病证明书、住院发票等到柳江区民政局结算救治费用)。 

  4.流浪儿童:凡流浪儿童或受胁迫的流浪儿童,由辖区派出所接警后,出具报案证明送往柳州市救助站(柳州市流浪儿童救助中心)。 

  5.弃婴、幼儿,由公安部门接警后,由经办派出所出具报案证明,加盖派出所公章,注明接警时间、地点、原因,由经办派出所民警送往柳江区福利院或柳州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幼儿中涉及生命安全的危重病人,由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会同辖区派出所到达现场做好救助工作,同时由辖区派出所出具出警证明送往柳江区人民医院或就近医院进行抢救。病愈后,乡镇民政工作人会同辖区派出所凭接警当日出警证明、医院出院证明等送往柳江区福利院或柳州市儿童福利院;柳江区人民医院或其他收治医院凭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证明、疾病证明书、住院发票等到柳江区民政局结算救治费用)。 

  6.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者(需身上无明显伤痕,未患病者并且非柳江区户籍的),由辖区派出所接警后,出具出警证明送往柳州市救助站。 

  7.对路倒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接警后验明死因,确定路倒无名尸体,出具死亡证明,并注明“路倒无名尸,同意火化,交由民政部门处理”等,通知柳江区殡管所进行处理。 

  (咨询电话:7218373 

    

  (七)收养登记 

  登记范围:1.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2. 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5.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的继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申请条件:(一)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二)送养人的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三)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分两种情况:一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二是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申请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区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处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办理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申请流程2专指2013514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下发前已形成的事实收养,私自收养对象为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留人向在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捡拾弃婴(儿童)的相关书面材料→发现地公安机关根据报案情况做好查找弃婴(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情况属实、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留人将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被捡拾弃婴(儿童)的相片(纸质及电子版相片)及其他相关材料交至区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区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到柳州报社(柳江区委宣传部)办理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自公告日起60日内),仍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按收留人是否符合收养条件进行处置:1. 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动员其将弃婴(儿童)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为弃婴(儿童)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2.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收养条件的,区级民政部门指导其按照“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材料要求收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收留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办理收养登记(材料收集之日起30日内)→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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