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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柳江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7-21 08:39       字体:        来源: 柳江区教育局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0号)、《柳州市贯彻落实〈广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办法(2015—2020年)》(柳政办〔2016〕100 号),明确了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举措,并要求各地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市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我区在深入调研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乡村教师队伍现状,研究制订柳江区实施方案,并印发了《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江政办发〔2017〕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建立起规范灵活、保障有力的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乡村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二、主要依据

  《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0号)和《柳州市贯彻落实〈广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办法(2015—2020年)》(柳政办〔2016〕100 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一是强化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责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引导和教育广大乡村教师践行师德规范。二是建立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制度,形成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惩、校本六位一体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三是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工作。

  (二)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一是逐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确保乡村教师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二是继续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除落实自治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补贴标准外,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范围。落实乡村教师“免费午餐”陪餐经费。每两年为教师安排免费体检一次,所需资金由我区财政承担。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积极引导民间基金,开展乡村教师救助工作。三是为乡村教师的家庭安置、解决夫妻分居、组建家庭创造条件。将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适当降低乡村教师在乡镇、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危旧住房改造申请门槛。

  (三)多渠道补充乡村教师。一是根据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要求,按生师比和班师比重新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并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二是按照“区考县管校聘”的办法,优先补充乡村学校教师。注重乡村教师“本土化”,积极探索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形式补充乡村教师。三是申请一定数量的学前教师特设岗位,用于支持农村学前教育。对已经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自愿到乡村学校任教的人员,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公开招聘。按照国家课程改革和开齐开足课程的需要,在学区内推行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等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走教,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学校给予一定补助。高校毕业生在城区以下学校任教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四)积极构建城乡教师合理流动新机制。一是实行“区考县管校聘”的管理机制;建立区教师管理中心,在编制总量、职称岗位总量内,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及时调整学校教师配备和岗位设置,实现我区范围内城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二是继续推进落实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计划。进一步完善交流轮岗政策,在我区范围内重点推动城区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各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确保每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人数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10%。积极探索创新管理体制,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片区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三是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等要有在乡村学校任教(支教)经历和新增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在乡村任教2年经历的制度。四是建立教育、编制、人社、财政、发改、住建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五)落实乡村教师职称和表彰倾斜政策。一是按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执行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制度,乡村教师在评定职称(职务)时,可适当降低条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乡村教师范围有效。二是实行岗位聘用倾斜,引进到村小学、教学点任教,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以及到乡村学校任教的具有中、高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到岗即聘。三是在各级各类表彰评选中,向乡村学校和教师倾斜,名额单列,同等表彰。

  (六)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一是建立区级教师培训中心,制定乡村教师培训目标,大规模开展教师培训,到2020年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创建乡村学校骨干教师和校(园)长培训基地、乡村校本研修示范学校、乡村名师工作室,重点开展乡村教师及校长培训;充分利用好“国培”“区培”计划市级统筹的项目重点对乡村校长和骨干教师进行能力提升培训;改进培训方式,采取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网络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按照自治区的要求,积极构建乡村教师信息化培训体系,提高乡村教师现代教育技术水平,保障乡村学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积极配合自治区开展网络培训课程开发,引导和组织乡村教师创建和适应“互联网+乡村教育”,充分利用远程教学、在线课程等形式优化课堂教学和进行自主学习。三是加大乡村教师培训投入,从公用经费中安排5%的经费用于乡村教师培训。

  (七)坚决落实国家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一是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30年以上、获得国家颁发荣誉证书的优秀乡村教师,由自治区给予一定奖励。二是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20年以上的优秀乡村教师,由自治区颁发荣誉证书并择优奖励。三是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10年以上的优秀乡村教师,由市、县(区)、开发区给予奖励。

  四、实施范围

  全区乡中心区、村、教学点学校的在职在编在岗教师,包括学前教育、小学、初中、特殊教育、中职、高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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