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单位人员因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效能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条 招商局各服室、办及工作人员违反“三项制度”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破坏和影响单位形象,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口头告诫;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书面告诫,并视情况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降级和辞退等;
(三)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单位干部职工一年被效能办告诫一次的,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办告诫两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
第四条 局办公室设立为本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办公室,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有损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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